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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巴塞爾協定三》改革規定的銀行業修訂規則刊憲

政府今日(十二月二十九日) 在憲報刊登《2023年銀行業(資本)(修訂)規則》(《資本修訂規則》)、《2023年銀行業(披露)(修訂)規則》(《披露修訂規則》)、《2023年銀行業(風險承擔限度)(修訂)規則》(《風險承擔限度修訂規則》)及《2023年銀行業(流動性)(修訂)規則》(《流動性修訂規則》),以在香港實施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巴塞爾委員會)在《巴塞爾協定三》改革下頒布的最新資本標準及相關披露規定,以及其他有關銀行審慎監管的相關更新。 

  《資本修訂規則》及《披露修訂規則》主要實施《巴塞爾協定三》改革最終階段的規定,以加強資本框架在銀行資本計算方面的穩健程度、風險敏感度及一致性,進一步提升銀行對可能的金融衝擊與連鎖影響的抗禦能力。《風險承擔限度修訂規則》及《流動性修訂規則》則納入有關大額風險承擔及流動性框架的相應更新和修訂。

   藉此機會,《資本修訂規則》亦包括更有效處理銀行風險承擔的修訂,及引入正值中性逆周期緩衝資本(CCyB)的選項,確保銀行體系具備足夠的可釋放緩衝資本以應對可能的系統性衝擊。

按此觀看全文(只提供英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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