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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健因保薦人缺失遭證監會暫時吊銷牌照九個月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因長雄證券有限公司(長雄)前負責人員兼董事張健(男)違反證監會《操守準則》及《保薦人指引》而暫時吊銷他的牌照,為期九個月,由2024年9月17日起至 2025年6月16日止(註1至3)。

於2016年至2018年期間,張是保薦人主要人員,負責監督由長雄作為保薦人的某項上市申請的執行工作(註4)。

證監會發現,張沒有履行其作為長雄保薦人主要人員、負責人員兼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原因是他沒有:

  • 以適當的技能、小心審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處理有關的上市申請;

  • 勤勉盡責地監督其下屬執行長雄的保薦人工作;及

  • 確保長雄維持適當的操守標準。

證監會在釐定上述處分時,已考慮到張在解決證監會提出的關注事項方面表現合作,以及他過往並無遭到證監會紀律處分的紀錄。

備註:

  1. 張在2016年6月16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間隸屬長雄,並獲核准就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以其負責人員的身分行事。張現時並不隸屬任何持牌法團。

  2.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

  3. 《適用於申請或繼續以保薦人和合規顧問身分行事的法團及認可財務機構的額外適當人選指引》。

  4. 證監會針對張的紀律行動與本會就該上市申請而對長雄採取的紀律行動有關。由於證監會對長雄採取的紀律行動仍在進行中,故證監會在其對長雄採取的紀律行動有結論之前,不會披露其對張採取的紀律行動的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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