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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生銀行有限公司因投資產品銷售手法方面的失當行為遭證監會譴責及罰款6,640萬元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譴責恒生銀行有限公司(恒生),並處以罰款6,640萬元,原因是恒生於2014年2月至2023年5月這九年間的多個時段內,在銷售集體投資計劃和衍生產品方面犯有嚴重的監管缺失,並向客戶多收款項及沒有向他們充分披露金錢收益(註1及2)。

銷售集體投資計劃的手法

證監會的紀律行動源自金管局的轉介個案。金管局於早前的調查中發現,恒生在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間對集體投資計劃產品作出的銷售存在一系列須關注的事項。

具體而言,有111個客戶帳戶被發現在關鍵期間內執行了100宗或以上的集體投資計劃交易。雖然大部分交易都被聲明為客戶的“自選”交易,但事實上有46名客戶是在其客戶經理作出招攬或建議行為的影響下進行交易。他們被招攬進行過於頻繁且持有期短的交易,而這個交易模式與基金的投資目標及客戶的偏好投資年期有所抵觸。進行頻繁的集體投資計劃產品交易令客戶承擔重大的交易成本,嚴重影響了他們的整體盈虧。

恒生的內部監控措施存在不足之處,因為它無法充分監督和監察向客戶銷售集體投資計劃的情況。就此而言,恒生除了沒有保留足夠的審計線索以確保交易是由客戶真實發起外,亦沒有設立足夠的監控措施,以在進行可能有問題的交易後對其作出監察和跟進。

衍生產品的銷售和分銷

金管局亦將有關恒生銷售和分銷衍生產品的調查結果轉介予證監會。在2014年2月17日至2018年12月19日期間,388名沒有被恒生分類為對衍生工具的性質和風險具備知識的客戶進行了629宗購買衍生工具基金的交易,其中148宗交易涉及的產品的風險水平高於這些客戶的風險承受水平。

多收款項和沒有充分披露金錢收益

證監會與金管局的聯合調查進一步發現,在2014年11月至2023年5月期間的多個時段內,恒生:

  • 把來自客戶交易的金錢收益保留下來,縱使根據適用的監管標準其不應保留有關收益;

  • 向客戶收取的交易費用超過先前告知他們的金額;及

  • 沒有充分向買賣投資基金的客戶披露後續費用安排(註3)。

恒生從這些交易中合共多收至少2,240萬元的收益或費用。

鑑於上述的調查結果,證監會認為恒生沒有:

  • 以適當的技能、小心審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行事,從而維護客戶的最佳利益及確保市場廉潔穩健;

  • 具備或有效地運用其所需的資源和程序,以便適當地進行其業務活動;

  • 向客戶充分披露有關的重要資料;

  • 避免利益衝突,並確保其客戶得到公平的對待;及

  • 遵守一切適用於其業務活動的相關監管規定,維護客戶最佳利益。

證監會最初是經恒生的主動匯報或金管局轉介的調查結果而得悉上述問題。恒生已向受影響的客戶作出賠償,並已採取補救步驟及改善措施,以糾正和加強其內部監控措施。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魏弘福先生(Mr Christopher Wilson)表示:“恒生在有關情況下犯有嚴重的系統性失當行為。特別是,申明自行作出投資決定的客戶其實是因為被恒生客戶經理多次招攬,故進行了頻繁和過多的集體投資計劃交易,令他們最終承擔了重大的交易成本並遭受損害。恒生亦在多個不同銀行業務中,長時間向大量客戶多收款項。我們將毫不猶豫地對失職的中介人採取嚴厲的執法行動,而本案正正展示了我們確保中介人遵守最高標準的決心。”

魏弘福先生續說:“我們與金管局就本案合作,是兩家監管機構共同致力維護金融市場的廉潔穩健和保障投資者利益的又一例證。”

金管局助理總裁(法規及打擊清洗黑錢)陳景宏先生表示:“這次執法行動是金管局與證監會緊密合作的成果,有助向業界傳達強而有力的訊息,他們須設有健全的管控系統以確保遵守相關的監管標準。”

證監會在決定採取上述處分時,已考慮到所有相關情況,包括:

  • 恒生的集體投資計劃相關缺失令其客戶蒙受了重大損失;

  • 恒生與金錢收益相關的缺失於九年間的多個時段內發生,導致其客戶被不當收取至少2,240萬元的費用;

  • 證監會需要向市場傳達強而有力的訊息,以免其他市場參與者容許同類缺失發生;

  • 恒生已就客戶的損失向他們作出賠償,並退回所保留的多收金錢收益款項;

  • 恒生在發現和主動匯報其失當行為後,曾委託進行多項內部檢討和獨立檢討,並加強了其內部監控措施;

  • 恒生配合金管局和證監會的調查,並接受證監會的調查結果和紀律行動,有助及早解決相關事宜;及

  • 恒生以往並無遭受紀律處分的紀錄。

備註:

  1. 此新聞稿由證監會與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共同發出。

  2. 恒生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註冊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第7類(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及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

  3. 後續費用安排指基金公司就恒生在分銷基金過程中發揮的作用而向其提供的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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