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翻譯本)
檔案編號: HKMA/B1/15C HKMA/B9/67C INS/ADM/7/16 SU/CTC/2024/003 SFO/IS/015/2024
致: 所有認可機構行政總裁 經營長期保險業務及一般保險業務並主要以零售客戶為對象的獲授 權保險公司行政總裁及持牌保險經紀公司負責人 所有強積金核准受託人行政總裁及主事中介人負責人員 所有持牌法團負責人員
有關《保障消費者防詐騙約章2.0》的聯合通函
為協助打擊數碼詐騙及欺詐,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和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按英文字母次序排列,下文統稱為「四間金融監管機構」)致力提高公眾對保護其銀行、信用卡、投資、保險及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帳戶及其他重要個人資料的意識。四間金融監管機構特此攜手邀請其主要為零售客戶提供服務的受規管機構(詳細涵蓋範疇見下文)參與《保障消費者防詐騙約章2.0》(《約章2.0》)。
鑑於數碼詐騙及欺詐越趨頻繁,金融業界已採取不同措施,包括加強詐騙監察及數據保安管理,以協助防範有關罪案。由於消費者在防範詐騙及欺詐方面亦扮演重要角色,因此四間金融監管機構攜手著力提高消費者自我保護意識及能力以防範不法數碼行為。
建基於在2023年6月推出的《保障消費者防詐騙約章》1,《約章2.0》旨在擴大參與機構至涵蓋:
(a) 在《銀行業條例》(第155章)下經營零售銀行業務的認可機構;
(b) 在《保險業條例》(第41章)下經營長期保險業務及一般保險業務並主要以零售客戶為對象的獲授權保險公司及持牌保險經紀公司;
(c) 在《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下的強積金核准受託人及主事中介人;及
(d) 在《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下進行受規管活動並主要以零售客戶為對象的持牌法團。
參與機構應落實以下《約章2.0》原則:
承諾不會透過任何即時電子訊息(如手機短訊、WhatsApp、微信等)向客戶發送超連結於線上索取客戶的銀行、信用卡、投資、保險及強積金帳戶或其他重要個人資料,按客戶要求除外;
攜手合作提高公眾對數碼詐騙及欺詐的關注,包括透過合適渠道(例如官方網站、流動應用程式等)、宣傳及推廣材料,向客戶和公眾傳遞「提防騙案!切勿經聲稱由本機構發出的可疑訊息中附有的超連結,提供客戶的銀行、信用卡、投資、保險及強積金帳戶或其他重要個人資料!」的訊息,以加強公眾的防騙意識;
於合適渠道(例如官方網站、流動應用程式等)提供其聯絡資料供客戶查詢(如核實訊息發送者的身份或訊息真偽);及
為前線員工(包括銷售和客服人員)提供培訓,以處理客戶的查詢,並傳遞防詐騙的教育訊息。
雖然以上原則主要較適合為零售客戶提供服務的金融機構,但我們亦非常鼓勵其他受我們規管的金融機構盡量在其經營模式許可下採取上述原則。
有意參與《約章2.0》的受規管金融機構,如早前未有表明意向參與的,可於2024年6月28日或之前向以下聯絡人表明意向或查詢。有關參與《約章2.0》的意向回覆範本詳見附件。
認可機構 金管局銀行操守部佘懿婷女 2878 1358
獲授權保險公司及持牌 保監局長期業務部周偉業先生保險經紀公司 3899 9903
強積金核准受託人及主人 積金局黃芝美女士事中介 2292 1369
持牌法團 證監會中介機構監察科陳麗明女士 2231 1188
香港金融管理局 保險業監管局 總裁 行政總監余偉文 張雲正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行政總監 行政總裁 鄭恩賜 梁鳳儀
附件
有關參與《保障消費者防詐騙約章2.0》的回覆範本
致: *香港金融管理局 (請電郵至 Code@hkma.iclnet.hk) / 保險業監管局 (請電郵至 charter@ia.org.hk) /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 (請電郵至 intermediaries@mpfa.org.hk) /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請電郵至 as_charter@sfc.hk)
*請刪去不適用者
本機構希望參與《保障消費者防詐騙約章2.0》(《約章2.0》)成為參與機構,並落實《約章2.0》所述的原則。現提供以下資料供 貴局參閲:
(a) 機構全名 a. 中文: _____________ b. 英文: _____________
(b) 聯絡人 主要聯絡人: a. 姓名: _____________ b. 職位: _____________ c. 電郵: _____________ d. 電話: _____________
次要聯絡人 (如適用): a. 姓名: _____________ b. 職位: _____________ c. 電郵: _____________ d. 電話: 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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