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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謝浚瑋進行無牌活動罪成並判處罰款

東區裁判法院裁定,謝浚瑋(男)在未獲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發牌的情況下,顯示自己就證券交易執行受規管職能的罪名成立(註1及2)。

謝承認控罪,被判處罰款4,800元,並被飭令向一名散戶投資者(即該據稱投資計劃的受害人)支付50,000元作為賠償。這是法院首次就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14(3)條的案件發出賠償令。

案情指,謝在2016年4月至2017年6月期間曾誘使該散戶投資者投資於First Asia Holdings Limited(FAH)發行的所謂"美國上市"股份,以就FAH及/或First Asia Capital Limited(FAC)籌備FAH股份據稱在香港作第二上市一事提供資金(註3及4)。

謝向該投資者提及多項事宜,當中包括:一旦FAH成功在香港作第二上市,他所持有的FAH股份的投資價值將會上升100%;及如他擬將投資回報變現,便須將其FAH股份換成一家香港上市公司(即PF Group Holdings Limited(PF))的股份。當該投資者收到PF股份時,PF股價早已大幅下挫(註5及6)。

證監會提醒投資者務必查閱證監會網站(www.sfc.hk)內的《持牌人及註冊機構的公眾紀錄冊》,確保提供證券交易服務的公司及人士領有適當的牌照。

備註:

  1.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5,“證券交易”是該條例下其中一類受規管活動。根據該條例第114(3)(b)條,任何人凡未領有證監會發出的牌照而顯示自己就任何受規管活動執行受規管職能,即屬犯罪。

  2. 謝被控干犯《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14(3)(b)條所訂的罪行。請參閱證監會2023年7月27日的新聞稿。

  3. 謝曾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並在2014年9月8日至10月8日期間隸屬太陽國際証券有限公司(現名為帝國國際証券有限公司),以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受規管活動,及在2015年12月21至29日期間隸屬寶鉅證券有限公司。他目前並非證監會持牌人。

  4. FAH及FAC從未以任何身分就受規管活動獲證監會發牌。FAH股份曾在美國場外交易市場買賣。

  5. 法院早前裁定魏秉權(男)在未獲證監會發牌的情況下,顯示自己就涉及PF股份的證券交易執行受規管職能的罪名成立。請參閱證監會2023年7月5日的新聞稿。

  6. 法院早前裁定張永鴻(男)作為未獲證監會發牌的公司的代理人,顯示自己就涉及PF股份的證券交易執行受規管職能的罪名成立。請參閱證監會2023年7月27日的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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