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繼裁定賴嘉怡(女)在未獲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發牌的情況下,顯示自己經營證券交易的業務罪成後,今天判賴入獄兩周,並飭令賴向其無牌活動的受害人支付98,000元作為賠償。
這是法院首次在證監會提出的檢控中,就《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14條下的無牌活動罪行判處即時監禁的刑罰兼發出賠償令(註1及2)。賴亦被飭令支付證監會的調查費用。
案情指,在2018年4月至5月10日期間,賴當時是一名大學生,涉向其友人(即受害人)顯示自己經營證券交易的業務,並誘使受害人向她的銀行帳戶存入資金,以便她代受害人進行證券投資(註3)。最後,受害人只從賴收到2,000元的據稱盈利,但卻無法取回投資資金。
賴已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並已獲准保釋以候上訴。
證監會提醒投資大眾務必查閱證監會網站(www.sfc.hk)內的《持牌人及註冊機構的公眾紀錄冊》,確保提供證券交易服務的公司及人士領有適當的牌照。
完
備註: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5,“證券交易”是該條例下其中一類受規管活動。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14(1)(b)及114(8)條,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在未領有證監會牌照的情況下,顯示自己經營某類受規管活動的業務,即屬犯罪。
賴被控干犯《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14(1)(b)及114(8)條所訂的罪行。請參閱證監會2024年3月14日的新聞稿。
賴曾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並在2015年12月30日至2016年1月11日期間隸屬康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現稱為環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受規管活動。賴在有關罪行的關鍵時間並無以任何身分或就任何受規管活動而獲發牌,目前亦非證監會持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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