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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持牌法團、獲證監會發牌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及有聯繫實體的通函 - 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

致持牌法團、獲證監會發牌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及有聯繫實體的通函

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

(1)  《2024年〈2019年聯合國制裁(也門)規例〉(修訂)規例》

(2)  《2024年〈2019年聯合國制裁(利比亞)規例〉(修訂)規例》

(1)  《2024年〈2019年聯合國制裁(也門)規例〉(修訂)規例》

《2024年〈2019年聯合國制裁(也門)規例〉(修訂)規例》(《也門修訂規例》)已根據《聯合國制裁條例》(第537章)訂立,並於2024年3月28日在憲報刊登(2024年第36號法律公告),即時生效。

《也門修訂規例》修訂《2019年聯合國制裁(也門)規例》,以落實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2707號決議中有關也門的若干制裁決定,其中包括延長金融制裁及旅行禁令。

(2)  《2024年〈2019年聯合國制裁(利比亞)規例〉(修訂)規例》

《2024年〈2019年聯合國制裁(利比亞)規例〉(修訂)規例》(《利比亞修訂規例》)已根據《聯合國制裁條例》(第537章)訂立,並於2024年3月28日在憲報刊登(2024年第37號法律公告),即時生效。

《利比亞修訂規例》修訂《2019年聯合國制裁(利比亞)規例》,以落實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2664號及第2701號決議中有關利比亞的若干制裁決定,其中包括延長關於防止利比亞非法石油出口的制裁措施,及反映軍火禁運及資產凍結的最新豁免安排。

持牌法團、獲證監會發牌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及有聯繫實體應參閱《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適用於持牌法團及獲證監會發牌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打撃洗錢指引》)第6章,其中載有持牌法團、獲證監會發牌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及有聯繫實體應採取的適當措施的指引,以確保遵從根據《聯合國制裁條例》制訂的規例1。

如對本通函內容有任何疑問,請致電2231 1569聯絡王凱琪女士以便為閣下將有關疑問轉介至相關負責人員。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中介機構部中介機構監察科

SFO/IS/014/2024

1 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發出適用於持牌法團及獲證監會發牌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的有聯繫實體的防止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指引》第6段,作為非認可財務機構的有聯繫實體應如持牌法團及/或獲證監會發牌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一樣符合《打撃洗錢指引》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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