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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持牌法團、獲證監會發牌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及有聯繫實體的通函 - 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1) 財務行動特別組織有關要求各方對高風險司法管轄區採取行動的聲明(2) 特別組織有關被加強監察的司法管轄區的聲明(3) 特別組織2024年6月26至28日全體會議所取得的成果

致持牌法團、獲證監會發牌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及有聯繫實體的通函

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

(1)  財務行動特別組織有關要求各方對高風險司法管轄區採取行動的聲明

(2)  特別組織有關被加強監察的司法管轄區的聲明

(3)  特別組織2024年6月26至28日全體會議所取得的成果

(1)  財務行動特別組織有關要求各方對高風險司法管轄區採取行動的聲明

(i)    需遵從特別組織要求而就其採取針對措施的司法管轄區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特別組織重申,其對於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持續未能處理其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制度內的重大缺失,以及與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有關大規模毀滅武器擴散的非法活動及其資金籌集所構成的威脅,仍表關注。

自2011 年,特別組織不斷呼籲所有司法管轄區全面按照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採取針對性金融制裁,和實施針對措施2,以免金融體系因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出現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及大規模毀滅武器擴散資金籌集的風險而受損。儘管如此,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與國際金融系統的連接性仍有所增強,因而增加擴散融資的風險3。因此,特別組織要求各司法管轄區需要更多的警覺性和重新實施和執行對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針對措施。

伊朗

鑑於伊朗未能按照特別組織標準就《巴勒摩公約》及《制止資助恐怖分子公約》立法,特別組織決定全面恢復早前暫緩的針對措施,並呼籲其成員及所有司法管轄區採取有效的針對措施4。

特別組織將會繼續關注來自伊朗的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風險,以及其對國際金融體系所構成的威脅,直至伊朗全面執行所需措施以處理在行動計劃中就打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所識別的缺失為止。

(ii)    需遵從特別組織要求而就其採取與風險相稱的更嚴格的盡職審查措施的司法管轄區

緬甸

鑑於緬甸與其策略性缺失相關的行動項目在行動計劃的限期後一年仍持續沒有取得進展及大多數未獲處理,特別組織自2022年10月起,要求其成員和其他司法管轄區因應緬甸所帶來的風險對其採取與風險相稱的更嚴格的盡職審查措施5。若緬甸於2024年10月或之前仍沒有取得進展,特別組織將會考慮對緬甸採取針對措施。

(2)  特別組織有關被加強監察的司法管轄區的聲明

特別組織發表了一份有關被加強監察的司法管轄區的最新聲明6,在名單上加入了摩納哥及委內瑞拉,並移除了牙買加及土耳其。該聲明可於https://www.fatf-gafi.org/en/publications/High-risk-and-other-monitored-jurisdictions/increased-monitoring-june-2024.html(只備有英文版)取覽。

特別組織將會密切監察和繼續評估這些司法管轄區在處理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制度所識別的策略性缺失方面的進展,並鼓勵其成員和所有司法管轄區在進行風險分析時參考該聲明所載述的資料。持牌法團、獲證監會發牌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及有聯繫實體應瀏覽特別組織的網站,以查閱相關資料,包括特別組織不時發表的最新聲明。

(3)  特別組織2024年6月26至28日全體會議所取得的成果 

特別組織亦發表了其在近期舉行的全體會議上取得的多項成果,而持牌法團、獲證監會發牌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及有聯繫實體可能對此感到興趣,當中包括:

(a)   同意發表有關各司法管轄區實施特別組織對虛擬資產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的標準的第五次年度更新報告。

特別組織注意到,雖然自2023年6月的更新以來,一些司法管轄區就引入法規及就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註冊或發牌方面取得了一定的進展,但全球實施情況仍然滯後。因此,特別組織呼籲所有司法管轄區迅速並全面實施特別組織對虛擬資產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的要求。該報告7已於2024年7月9日發布;及

(b)   考慮到相關規定的複雜性和可能的影響,同意在就第16項建議的建議修訂8進行定稿之前,與有關機構和公共機構及私營企業的專家建立進一步對話。

如對本通函內容有任何疑問,請致電2231 1569聯絡王凱琪女士,以便為閣下將有關疑問轉介至相關負責人員。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中介機構部中介機構監察科

SFO/IS/024/2024


1  請參閱本會於2024年3月8日發出的通函(https://apps.sfc.hk/edistributionWeb/gateway/TC/circular/aml/doc?refNo=24EC13)。2  特別組織列出的針對措施包括終止與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銀行的代理關係,關閉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銀行在其國家的任何子公司或分行,限制與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人士的業務關係和金融交易。3  特別組織強調,正如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2270號決議中所述,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經常使用前置公司、空殼公司、合營公司以及複雜且不透明的擁有權結構,以達到違反制裁的目的。4  針對措施的例子載於第19項建議的註釋內(https://www.fatf-gafi.org/content/dam/fatf-gafi/recommendations/FATF%20Recommendations%202012.pdf.coredownload.inline.pdf#page=89)(只備有英文版)。5  特別組織要求金融機構在執行更嚴格的盡職審查時,應增強對業務關係的監控程度和性質,以釐清該等交易或活動是否有看似不尋常或可疑的情況。6  該聲明載有已被加強監察,且承諾於協定時間內迅速解決其在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及擴散資金籌集制度方面已識別的策略性缺失的那些司法管轄區的名單。7 該報告可於https://www.fatf-gafi.org/content/fatf-gafi/en/publications/Fatfrecommendations/targeted-update-virtual-assets-vasps-2024.html(只備有英文版)取覽。8 如本會在2024年3月8日發出的通函中所述,建議的修訂旨在加快跨境支付速度、降低成本、提高透明度和包容性,同時確保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合規性以及特別組織的標準維持科技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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