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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管公眾基金存管人的新制度於2024年10月2日生效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今天就實施新的第13類受規管活動制度,發布經更新的守則及指引。該制度旨在規管公眾基金存管人,並將於2024年10月2日生效(註 1)。

為利便現有從業員過渡至新制度,證監會已完成處理相關申請,並將於新制度實施當日,向19家存管人及其逾300名員工授出第13類受規管活動的牌照或註冊,這些在香港營運的存管人均為主要銀行集團或保險集團旗下的公司(註 2及註3)。

根據新的制度,在香港營運的證監會認可集體投資計劃存管人,須獲證監會發牌或註冊以進行第13類受規管活動(註4)。

證監會行政總裁梁鳳儀女士表示:“證監會加強監管公眾基金的策略中,其中的重要一環是將集體投資計劃的存管人納入新的第13類受規管活動制度,此舉旨在與國際接軌,並增強投資者保障。透過與業界夥伴及持份者合作,奠下這塊重要基石將有助鞏固香港作為國際資產及財富管理中心的地位。"

就第13類受規管活動獲發牌或註冊的存管人必須遵守適用的操守和監管規定,這要求與進行其他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或註冊機構相類似。

經更新的守則、指引及其他監管資料現時可於證監會網站取覽(註 5),並將於2024年10月2日起生效。

備註:

  1. 將第13類受規管活動引入《證券及期貨條例》的所需立法程序已在2023年5月17日完結。為順利過渡至新制度,證監會於2023年7月27日發出通函,邀請在香港營運的存管人於新制度實施前提交其從事第13類受規管活動的申請,並就該受規管活動的涵蓋範圍及過渡安排向業界提供指引。證監會亦透過業界研討會解釋第13類受規管活動的監管框架,並積極與業界人士討論,以回應他們的問題及釐清相關規定。

  2. 將會獲發第13類受規管活動牌照或註冊的19家存管人如下(按英文名稱順序排列):


    1.   友邦(信託)有限公司 (AIA Company (Trustee) Limited)

    2.   銀聯信託有限公司 (Bank Consortium Trust Company Limited)

    3.   交通銀行信託有限公司 (Bank of Communications Trustee Limited)

    4.   東亞銀行(信託)有限公司 (Bank of East Asia (Trustees) Limited)

    5.   法國巴黎銀行 (BNP Paribas)

    6.   中銀國際英國保誠信託有限公司 (BOCI-Prudential Trustee Limited)

    7.   Brown Brothers Harriman Trustee Services (Hong Kong) Limited

    8.   建行亞洲信託有限公司 (CCB (Asia) Trustee Company Limited)

    9.   中國人壽信託有限公司 (China Life Trustees Limited)

    10. 花旗信托有限公司 (Cititrust Limited)

    11. 招行(香港)信託有限公司 (CMB (HK) Trustee Company Limited)

    12. 招商永隆信託有限公司 (CMB Wing Lung (Trustee) Limited)

    13. 德意志信託(香港)有限公司 (DB Trustees (Hong Kong) Limited)

    14. 滙豐機構信託服務(亞洲)有限公司 (HSBC Institutional Trust Services (Asia) Limited)

    15. 工銀亞洲信託有限公司 (ICBC (Asia) Trustee Company Limited)

    16. 信安信託(亞洲)有限公司 (Principal Trust Company (Asia) Limited)

    17. 渣打信託(香港)有限公司 (Standard Chartered Trustee (Hong Kong) Limited)

    18. 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mpany

    19. State Street Trust (HK) Limited



  3. 就《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第11.1(b)條及《集資退休基金守則》第10.1(b)條而言,現有存管人獲發牌或註冊進行第13類受規管活動的監管狀況變更無須事先取得證監會批准,應遵循 《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第 11.1B 條或《集資退休基金守則 》第 10.1B 條(視情況而定)的存檔規定。

  4. 存管人如屬認可機構,便須就第13類受規管活動於證監會註冊為註冊機構,並將會受到香港金融管理局作為其前線監管者的持續監督。

  5. 以下文件將於 2024 年10月2日生效:


    守則 a.(經更新)《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 b.(經更新)《基金經理操守準則 c.(經更新)《證監會有關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與投資有關的人壽保險計劃及非上市結構性投資產品的手冊》第II節所載的《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 d.(經更新)《集資退休基金守則 e.(經更新)《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守則 指引

    f.(經更新)《勝任能力的指引 表格及查檢表 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 g.(經更新)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根據優化程序的認可申請資料查檢表(只備有英文版) h.(經更新)確認滿足批准/認可生效條件的文件(關於基金獲得證監會認可後的申請)(只備有英文版) i.(經更新)適用於《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第11.1條所指必須經證監會事先批准的計劃更改的合規確認列表(只備有英文版) 集資退休基金 j.(經更新)集資退休基金申請合規查檢表(只備有英文版)

    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 k.(經更新)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守則認可申請查檢表(只備有英文版) 常見問題 l. (新增)與第13類受規管活動有關的各類常見問題 其他資料 m. (經更新)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認可申請的常規及程序指南(只備有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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