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已取得針對中國安芯控股有限公司(安芯)前財務總監楊淑顏(女)的法庭命令,即楊在未經法庭許可下,不得擔任香港任何上市或非上市法團的董事或清盤人,或該等法團的財產或業務的接管人或經理人,亦不得參與該等法團的管理,為期三年(註1及2)。
楊承認,她沒有以適當和合理的技巧、小心謹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履行作為安芯財務總監的職責,以及在確認該公司的財務狀況時,未能以符合所需的標準執行其職務,原訟法庭遂作出以上命令。
她亦承認在擔任專責小組成員時犯有疏忽,而成立該小組的目的是對該公司時任核數師所識別出該公司銀行紀錄與其管理帳目之間的差異進行調查。
證監會的調查發現,安芯嚴重誇大其於2011年至2015年期間的現金狀況。具體而言,該公司截至2012年及2013年12月31日止兩個年度經審核綜合財務報表內的現金狀況分別被誇大了12.6億元及17.3億元。為了掩飾經誇大的現金狀況,安芯在時任核數師進行2014年審計工作時,向他們提供了虛假銀行紀錄。
楊負責監督審計工作及編製該公司的財務報表,因此她須詳細了解其財務狀況,包括該公司的現金儲備。然而,楊沒有採取合理措施,令她當時未能發現該公司在2011年至2015年期間的現金狀況被誇大。她亦沒有採取措施,以核實上述專責小組有關該公司銀行紀錄與其管理帳目之間的差異的聲稱調查結果。相反,她對調查結果照單全收。楊在任期內亦沒有採取任何措施,以表達她對該公司現金流和提供予該公司委任的獨立法證調查員的銀行紀錄的關注,以及她對高級管理層誠信的懷疑。
法庭指出,楊的疏忽行為“is nothing short of breath-taking”(實在令人震驚),而若非楊嚴重疏忽,便不會發生如此大規模的違規行為。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魏弘福先生(Mr Christopher Wilson)表示:“上市公司財務總監的角色對確保財務報告的真確性至關重要。秉持專業的懷疑態度不但是最佳做法,更是基本職責。財務總監在履行職責時,必須具備批判性思維,主動質疑及核實財務資訊,以保障持份者。”
完
備註:
在針對安芯前高級管理層的法律程序中,證監會在2021年6月24日取得法庭命令,取消安芯一名前執行董事擔任董事的資格,為期八年。請參閱證監會2021年7月13日的新聞稿。
2025年2月25日的判案書載於司法機構網站(案件號碼:HCMP31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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