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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取得針對德普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前執行董事的取消資格令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在原訟法庭取得針對德普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德普)前主席兼執行董事李永生(男)和兩名前執行董事劉新生(男)及招自康(男)的取消資格令,原因是三人違反其職責,沒有妥善管理德普對一家與某內地合夥人組成的合資公司所作的投資(註1及2)。

李及劉亦分別為合資公司的董事及監事,而二人不得擔任香港任何上市或非上市法團的董事、清盤人、接管人或經理人,及不得參與香港任何上市或非上市法團的管理,為期七年。招在合資公司並無擔任任何職務,而他亦同樣被取消資格,為期四年。三人亦被命令繳付證監會在有關法律程序中的訟費(註3及4)。

證監會的調查顯示,該三名董事並無取得對合資公司的充足控制及監督權,並將日常管理工作交予該內地合夥人處理。結果,該合夥人得以從合資公司挪用逾人民幣三億元。該合夥人亦沒有就上海一棟建築物償付拖欠的租金,以致內地法院頒令終止合資公司就該建築物擁有的分租權(即該合資公司的主要資產),令德普實際上損失了在合資公司的全數投資價值。然而,三人卻不知悉該內地法院命令及相關的法律程序。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魏弘福先生(Mr Christopher Wilson)表示:“三人身為公司執行董事,理應負責管理合資公司的財政及營運狀況,並接受問責。即使將合資公司的管理工作轉授予內地合夥人,亦不會免除他們應以公司最佳利益行事和保障其資產的受信責任及義務。”

魏弘福先生又指:“判決令證監會更堅決維持最嚴格的企業管治標準,並在保障投資者利益和確保市場廉潔穩健方面加強對個人的問責。”

備註:

  1. 德普連同其附屬公司主要從事LED照明產品及配件的製造及銷售。德普於2007年9月6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並於2020年3月2日被除牌。

  2. 是次法律程序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4條展開,以尋求法庭頒令取消該三名董事的資格。請參閱證監會2023年11月14日的新聞稿。

  3. 該等針對劉及招的命令是在法庭批准針對他們的法律程序可透過Carecraft程序處理後而作出的。在Carecraft程序下,法庭乃基於議定事實陳述書及議定的建議命令來釐定擬作出的適當命令。

  4. 針對該三名董事的判案書載於司法機構網站(案件編號:HCMP 2068/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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