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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取得針對長港敦信實業有限公司前董事兼財務總監的法庭命令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已在原訟法庭取得針對長港敦信實業有限公司(長港敦信實業)前執行董事兼財務總監陳若茂(男)的賠償令及取消資格令(註1及2)。

證監會早前在調查時發現陳有失當行為。法庭裁定陳犯有失當行為後,命令陳向長港敦信實業支付1.63億元連同利息作為賠償(註3及4)。

證監會發現,陳容許長港敦信實業前主席兼執行董事挪用該公司分別於2015年及2016年進行股份配售及債券配售的所得款項,總額為1.63億元。陳繼而採取行動,透過提供偽造紀錄,宣稱顯示了主席已向公司歸還所籌集的所得款項淨額,向公司核數師、審核委員會及董事會隱瞞資金被挪用一事。此外,對於長港敦信實業的現金及銀行結餘在其財務報表中被誇大,以及該公司在股份及債券配售的公告中,就所得款項淨額的擬定用途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陳亦負有責任。

雖然法庭同意證監會的觀點,認為無證據顯示陳曾收取任何被挪用的資金,但法庭表示,鑑於“陳的失當行為性質非常嚴重,包括他隱瞞資金被挪用及沒有向核數師、審核委員會及董事會發出警示等行為,導致該公司未能採取行動向前主席兼執行董事追討1.63億元的被挪用資金,故法庭頒發1.63億元連同利息的賠償令乃屬恰當及公平”。

陳亦不得擔任任何上市或非上市法團的董事、清盤人、接管人或經理人,或參與任何上市或非上市法團的管理,為期十年。他被進一步命令繳付證監會在有關法律程序中的訟費。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魏弘福先生(Mr Christopher Wilson)表示:“陳沒有通報和糾正前主席的失當行為,反而明知而偽造財務紀錄,以協助隱瞞主席挪用資金一事。身為執行董事兼財務總監,他沒有保障公司的資產,亦沒有確保公司的財務狀況透明、穩健及符合問責原則。”

魏弘福先生補充說:“即使陳沒有收取任何被主席挪用的資金,但法庭仍命令他就被挪用的金額向公司全數作出賠償。這項決定對於犯有企業失當行為及容許和作出有關行為的人來說,是一項嚴厲警惕,令他們知道將要對自身的行為承擔責任。本案體現了證監會致力維持最高的企業管治水平,並加強企業在廉潔穩健和個人問責方面的文化,這些都是提高投資者信心和確保業務可持續增長的要素。”

證監會針對該公司另外三名前董事的法律程序仍在進行中。

備註:

  1. 長港敦信實業於2014年6月26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主板上市,直至其上市地位自2019年10月16日起被聯交所取消為止。該公司正在清盤中。

  2. 證監會於2019年9月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4條,對鄭敦木(該公司前主席兼執行董事)、鄭敦遷(該公司前行政總裁兼執行董事)、陳及葉德山(該公司前獨立非執行董事)展開法律程序,以尋求法庭頒發取消資格令及賠償令。由於他們四人均居於內地,證監會已取得法庭的許可,送達於2019年9月12日存檔的呈請書予該等身處內地的人士,但至今只成功送達予陳。

  3. 陳被命令支付1.63億元連同由呈請書日期至判案書日期止按滙豐銀行的最優惠利率加2%計算的利息,而其後的利息則按判定利率計算。

  4. 日期為2024年3月28日的判案書載於司法機構網站(案件編號:HCMP 1462/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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