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向美國萬利理財控股有限公司(萬利理財控股)及美國萬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萬利資產管理)發出限制通知書,原因是對兩者的誠信、可靠度和操守,以及它們能否稱職地、誠實地及公正地進行受規管活動,乃至是否繼續持牌的適當人選有所懷疑(註1及2)。
有關的限制通知書禁止兩者在未事先取得證監會的書面同意下,直接或透過代理人經營任何構成其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的受規管活動的業務,直至另行通知為止。
證監會認為,就維護投資大眾的利益或公眾利益而言,發出有關的限制通知書是可取的做法。
完
備註:
有關的限制通知書乃依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04條發出。萬利理財控股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及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的法團。證監會就萬利理財控股的第1類及第9類受規管活動施加了發牌條件。萬利資產管理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4類及第9類受規管活動的法團。證監會就萬利資產管理的第9類受規管活動施加了發牌條件。
萬利理財控股是萬利資產管理的控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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