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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向美國萬利理財控股有限公司及美國萬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發出限制通知書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向美國萬利理財控股有限公司(萬利理財控股)及美國萬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萬利資產管理)發出限制通知書,原因是對兩者的誠信、可靠度和操守,以及它們能否稱職地、誠實地及公正地進行受規管活動,乃至是否繼續持牌的適當人選有所懷疑(註1及2)。

有關的限制通知書禁止兩者在未事先取得證監會的書面同意下,直接或透過代理人經營任何構成其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的受規管活動的業務,直至另行通知為止。

證監會認為,就維護投資大眾的利益或公眾利益而言,發出有關的限制通知書是可取的做法。

備註:

  1. 有關的限制通知書乃依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04條發出。萬利理財控股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及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的法團。證監會就萬利理財控股的第1類及第9類受規管活動施加了發牌條件。萬利資產管理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4類及第9類受規管活動的法團。證監會就萬利資產管理的第9類受規管活動施加了發牌條件。

  2. 萬利理財控股是萬利資產管理的控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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