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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對指尖悅動控股有限公司及其現任及前任董事展開法律程序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已在原訟法庭展開法律程序,尋求對指尖悅動控股有限公司(指尖悅動)的八名現任或前任董事作出取消資格令,和尋求對當中六人作出賠償令,原因是他們涉嫌干犯企業失當行為,以及違反其對指尖悅動的責任。


證監會亦正尋求法庭頒令指尖悅動委任獨立外聘審計師,以檢視其內部監控程序,並就此編製報告,從而確保指尖悅動遵守香港所有相關規則和規例(註1及2)。


名列證監會法律程序的九名答辯人為:(i)指尖悅動;(ii)主席、首席執行官兼執行董事劉傑(男);(iii)前執行董事兼聯席公司秘書王在成(男);(iv)前執行董事兼首席財務官劉展喜(男);(v)前執行董事兼首席運營官朱炎彬(男);(vi)前執行董事兼副總裁吳俊傑(男);(vii)-(ix)前獨立非執行董事郭靜斗(男)、姚敏茹(女)和杜戈陽(男)(註3)。


證監會經調查後採取上述法律行動。調查發現,八名現任或前任董事違反了他們須以真誠和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的受信責任,且沒有以合理的謹慎、技巧和勤勉盡責的態度去保障指尖悅動的利益。在指尖悅動上市後不久,該八名董事便促使公司動用首次公開招股的所得款項,將4.5 億元投資於一隻基金,但他們沒有對基金的往績紀錄和投資組合等進行適當的盡職審查。指尖悅動在2019年12月將該基金部分贖回,並隨即動用另外2.5億元投資於一家小型私人公司所發行的貸款票據。貸款票據其後出現違約,導致指尖悅動蒙受 2.5875 億元的損失及損害(包括應計利息)。


證監會指稱,指尖悅動蒙受的損失及損害乃歸因於劉傑、王、劉展喜、朱、郭及姚違反對指尖悅動的責任。具體而言,他們沒有對貸款票據的發行人進行適當的查詢及評估投資所涉及的風險。他們負有對指尖悅動蒙受的損失作出賠償的法律責任。


證監會早前已向三家經紀行發出限制通知書,禁止它們處置或處理帳戶內所持有並由劉傑、王及朱實益擁有的若干資產,以令三人在法庭飭令他們向指尖悅動支付賠償時有資金用作有關用途(註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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