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已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4條在原訟法庭展開法律程序,就第一信用金融集團有限公司(第一信用)的五名前董事及一名前事實董事涉嫌違反其受信責任,尋求對他們作出取消資格令(註1及2)。
該等前董事及前事實董事為:前主席兼執行董事冼國林(男);前事實董事曹貴子(男);前行政總裁兼執行董事曾仁光(男);前執行董事梁偉雄(男)和何筱敏(女);及前獨立非執行董事戴文軒(男)。
證監會的調查發現,在2015年12月至2017年6月期間,曹參與該公司業務或事務的管理,及作出屬董事性質的決定,藉此以第一信用的事實董事的身分行事。
2016年1月,曹是第一信用進行的股份配售的承配人。兩個月後,曹及其兄長(即曹貴宜)是第一信用所發行的供股中未獲認購的供股股份的認購人。然而,第一信用在分別就完成配售及供股而發出的公布(該等公布)中表示,所有承配人及認購人均為獨立第三方。
經調查後,證監會指冼、曾、梁、何及曹因(i)沒有披露曹為事實董事;及(ii)導致該公司在該等公布中發出有關曹及/或其兄長的獨立性的虛假及/或具誤導性資料,違反了他們對第一信用的責任。
冼、曾、何及戴亦因在批准配售建議時沒有考慮該配售對該公司股東的攤薄影響,違反了他們的責任。
證監會亦正尋求法庭頒令第一信用須公布法庭在法律程序中的裁決,讓該公司的股東知道曹曾為該公司的事實董事,以及該公司於該等公布中發出虛假及/或具誤導性的資料。
完
備註:
第一信用的股份自2011年12月13日起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GEM上市。第一信用及其附屬公司主要經營放債及證券交易的業務。2017年11月24日,證監會依據《證券及期貨(在證券市場上市)規則》第8(1)條暫停第一信用股份的交易。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4條,若法庭裁定某公司的事務曾以(其中包括)涉及對該公司或其成員作出虧空、欺詐、不當行為或其他失當行為的方式處理,而某人須為此負全部或部分責任,則法庭可(其中包括)作出命令,取消該人擔任任何法團董事的資格,或飭令該人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任何法團的管理,最長為期15年。法庭亦可作出其認為適當的任何其他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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