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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獲得法院裁定有人無牌而在Telegram聊天群組提供付費投資意見罪名成立

東區裁判法院今天在一宗由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提起的檢控個案中,裁定黃明忠(男)未領有牌照而在其於Telegram建立並管理的一個接受訂閱的聊天群組中提供投資意見的罪名成立(註1)。

黃承認未領有牌照而經營就證券提供意見的業務的控罪,並被判罰款10,000元。他亦被飭令支付證監會的調查費用。

雖然黃是證監會持牌代表,但他僅可為其所隸屬的公司行事。在今次事件中,黃以個人身分操作該Telegram聊天群組(註2)。

法院裁定,在2018年1月2日至2019年5月21日期間,黃建立並管理一個名為“FRANKY - 即市直播谷”的Telegram聊天群組。該群組開放予付費訂閱的公眾。黃於每個交易日都會在該Telegram群組內,就恒生指數及各類香港上市證券的表現發布評論及對訂戶的問題作出回應。

證監會提醒投資者在投資前查看證監會網站(www.sfc.hk)內的持牌人及註冊機構的公眾紀錄冊,以確保就證券提供投資意見的公司及人士已領有適當的牌照。

備註:

  1.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5,“就證券提供意見”是該條例下其中一類受規管活動。根據該條例第114(1)(a)及114(8)條,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在未領有證監會牌照的情況下,經營某類受規管活動的業務,即屬犯罪。

  2. 黃現時及在關鍵時間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1類受規管活動(證券交易)及第4類受規管活動(就證券提供意見),並隸屬於一所持牌法團。黃僅可為其主事人,即該持牌法團進行獲發牌的受規管活動,但他並非為或代表該持牌法團而操作該Telegram群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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