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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禁止花旗環球金融亞洲有限公司前負責人員Philip John Shaw重投業界十年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禁止花旗環球金融亞洲有限公司(花旗環球金融)前負責人員、董事會成員及泛亞執行服務主管Philip John Shaw(男)重投業界,為期十年,由2023年3月4日起至2033年3月3日止(註1)。 證監會在採取上述紀律行動前,已在較早前處分花旗環球金融,因該公司在2008年至2018年期間,一直容許其現貨股票業務部轄下多個交易櫃枱向機構客戶發布被錯誤標籤的申購意向,並在執行利便交易時向該等客戶作出失實陳述,嚴重違反監管規定和犯有內部監控缺失(註2至4)。 證監會認為,花旗環球金融的違規行為及缺失,可歸因於Shaw沒有履行其作為負責人員及花旗環球金融高級管理層成員的職責。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魏弘福先生(Mr Christopher Wilson)表示:“證監會其中一個主要關注點是,Shaw透過其失當行為,在花旗環球金融內部鼓吹一種犧牲客戶利益及基本誠信標準以追求利益的文化。在此情況下,他的行為遠遜於持牌中介人高級管理層成員理應達到的標準,故有必要對其施加制裁。” 魏弘福先生續說:“對Shaw採取的紀律行動亦闡明了證監會決心就公司的缺失向其失職的高級管理層追究責任,這對推動中介人改變其文化及行為來說極其重要。” 具體而言,證監會發現:

  • Shaw在2015年引入一項機制,以利便花旗環球金融的股票銷售交易櫃枱大量製備被錯誤標籤的申購意向,當中涉及市場上某些交投最活躍的藍籌股。該等申購意向的背後並無來自某特定客戶的任何潛在交易指示或意向,但卻被標示為“自然”、“接觸中”及/或“P:1”,以期引發客戶查詢。Shaw曾將該等申購意向描述為“the fakes(意即虛假意向)”及“fake flow(意即虛假流通量)”,顯示他並不相信它們被正確標籤(註5);

  • 雖然申購意向的質素及準確性已引致多宗客戶投訴,但Shaw並無停止發布被錯誤標籤的申購意向,並向客戶表示它們已按照業界標準予以分類(註6);及

  • 有一次,在一名交易員告訴某客戶花旗環球金融利用“自然”的申購意向來宣傳利便流通量後,Shaw指示該交易員不要向客戶坦白說出有關申購意向背後的流通量來源,並向該客戶作出失實陳述,以令被錯誤標籤的申購意向造成的假象得以繼續留存。

此外,至少自2015年起,Shaw本人在執行利便交易時干犯及容許下屬在執行利便交易時干犯以下失當行為(註7):

  • 向客戶提供了與事實不符的資料,或採取了積極步驟以隱瞞有關交易的主事人性質;

  • 作出了具誤導性的聲明,而客戶有可能將該等聲明詮釋為有關交易是以代理方式執行,或即使有跡象顯示客戶相信有關交易為代理交易,但仍保持沉默;及/或

  • 對於利便服務櫃枱參與交易一事保持沉默或沒有向客戶表明此事,並且在將客戶的交易指示轉發至利便服務櫃枱以供執行前,沒有取得客戶的同意。

上述調查結果顯示,Shaw沒有確保花旗環球金融能夠維持適當的操守標準及遵守恰當的程序,包括確保有足夠的政策及系統監控措施以監察申購意向的發出和利便客戶活動,以及向交易員提供適當的培訓。 證監會在決定採取上述紀律處分時,已考慮到所有相關情況,包括:

  • Shaw的失當行為是故意及不誠實的,且違反了持牌人以維護客戶最佳利益的態度行事的首要責任;

  • 假如他妥善地履行其管理及監督責任,花旗環球金融的嚴重內部監控缺失及監管違規行為不可能持續超過十年;

  • 儘管他富有經驗且具備資歷,但他否認有任何過錯,並試圖將所有責任推卸給其他管理人員及花旗環球金融的合規職能,反映他並不了解自己作為負責人員及高級管理層成員的職責,且毫無悔意;

  • 有必要向業界傳達強而有力的訊息,表明證監會絕不容忍如他所干犯的失當行為;及

  • 他過往並無遭受紀律處分的紀錄。

備註:

  1. Shaw曾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及第2類(期貨合約交易)受規管活動。他在2007年6月12日至2016年7月8日期間以持牌代表身分隸屬於花旗環球金融,及於2016年7月8日至2019年3月22日期間獲核准擔任其負責人員。Shaw現時並非證監會持牌人。

  2. 花旗環球金融遭證監會譴責及罰款3.4825億元。請參閱證監會2022年1月28日的新聞稿。

  3. 申購意向是獲持牌法團廣泛採用以向客戶進行宣傳或作出陳述的一種方式,藉此尋找有意進行交易的潛在客戶。

  4. 在代理交易中,持牌法團會以代理人身分尋找對手方(即自然流通量),以為客戶的交易指示進行對盤。在利便交易中,持牌法團會以主事人身分行事,並利用公司的資金向客戶買入/出售證券,藉此滿足客戶的交易指示。

  5. 交易員在接獲客戶的查詢後,如未能以代理方式尋獲自然流通量,花旗環球金融的利便服務櫃枱便會介入以提供流通量。

  6. 自2017年初以來,花旗環球金融及Shaw便向客戶表示在將其申購意向分類時,已採納了歐洲金融市場協會(Association for Financial Markets in Europe)及投資協會(Investment Association)發表的《歐洲金融市場協會/投資協會的申購意向框架》(AFME/IA Framework for Indications of Interest)。根據該框架,若可合理地預期某特定客戶有交易意向,且因此而進行的交易預期屬無風險性質,便可發出“P:1”及“接觸中”的申購意向。

  7. 由於花旗環球金融不再保留2014年以前的錄音紀錄,故證監會並無檢視該段期間的任何利便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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