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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禁止鄭仲昇重投業界六個月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禁止高盛(亞洲)有限責任公司及高盛(亞洲)證券有限公司(統稱高盛)前交易員鄭仲昇(男)重投業界六個月,由2024年9月20日起至2025年3月19日止(註1)。

證監會經調查後採取上述紀律行動。調查發現,鄭於2020年8月24日為客戶買入公司X股份時,發出錯誤的交易指示。他在系統內誤把2,232,000股輸入為232,000股,導致在執行客戶的交易指示時少買200萬股股份。同日收市後,鄭獲提醒有關交易執行錯誤,但卻在四日後才向高盛管理層及合規部匯報此事。

證監會發現,鄭在試圖透過以下方式糾正交易執行錯誤時,曾以不誠實的手法將之隱瞞:

  • 安排利便交易以買入尚欠的200萬股股份,藉以滿足客戶的交易指示(註2);

  • 向參與執行利便交易的高盛同事作出失實陳述,聲稱他已就有關交易取得客戶的同意,但事實卻非如此(註3);及

  • 向客戶的帳戶記入原有交易的較低價格,而非利便交易的較高價格,令高盛更難偵測到有關錯誤。

證監會認為鄭的行為違反了《操守準則》,而他並非獲發牌的適當人選(註4)。

證監會在決定上述處分時,已考慮到所有相關情況,包括:

  • 鄭的失當行為是不誠實的;

  • 鄭沒有藉由其失當行為來獲取任何個人金錢利益,亦無導致任何客戶損失;

  • 鄭承認自己的失當行為,並自行向證監會匯報有關事件;

  • 鄭就自己的行為表示悔意;及

  • 鄭過往並無遭受紀律處分的紀錄。

備註:

  1. 2018年7月23日至2020年9月2日期間,鄭是隸屬於高盛的持牌代表,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第2類(期貨合約交易)及第7類(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受規管活動。他現時並非證監會持牌人。

  2. 在利便交易中,持牌法團會以主事人身分行事,並利用公司的資金從客戶買入/向客戶出售證券,藉此滿足客戶的交易指示。

  3. 證監會2018年2月14日的《致持牌法團有關利便客戶服務的通函》第3段訂明,在進行利便客戶的活動時,持牌人應向客戶披露有關交易的性質並取得其事先同意,從而讓客戶全面了解內在的利益衝突。

  4.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操守準則》)第1項一般原則(誠實及公平)及第2項一般原則(勤勉盡責)規定,持牌人或註冊人在經營其業務時,應以誠實、公平、適當的技能、小心審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行事,以維護客戶的最佳利益及確保市場廉潔穩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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