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終身禁止康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康宏資產管理)前持牌代表黃冠成(男)重投業界(註1)。
證監會經調查後採取上述紀律行動。調查發現,黃參與一項涉及一家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創業板上市的公司(A公司)的股票操縱計劃(註2)。
在2016年6至7月期間,黃作為康宏資產管理的財富管理顧問成功說服其同事X參與該計劃。X繼而招攬及安排其十名客戶向涉及該計劃的操縱者購買A公司的股份。X的客戶同意持有該等股份一至三個月,期間操縱者據稱將會推高A公司的股價。他們亦同意只會在X允許下才出售該等股份,以換取相當於交易價值12%至15%的現金回佣。然而,在X的客戶獲准沽出股份之前,A公司的股價暴跌,令他們蒙受了重大損失。
黃協調、安排及促成X的客戶向操縱者購買該等股份的交易。具體而言,每次交易前黃都會事先與操縱者確認日期、時間、規模及價格並向X發出詳細指示,以確保X的客戶的買盤指令與操縱者的賣盤指令互相配對。黃隨後會從操縱者收取現金回佣並支付予X,再由X分派予其客戶。
證監會亦發現,當黃在2018年出席與證監會進行的會見時,明知而提供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回答,以隱瞞他參與該計劃一事,因而違反了《證券及期貨條例》(註3)。
證監會認為黃並非獲發牌的適當人選,原因是他的行為令人對其品格、可靠程度,以至其是否有能力稱職地、誠實地和公正地進行受規管活動產生極大懷疑。
證監會在決定對黃採取上述處分時,已考慮到所有相關情況,包括:
黃的失當行為屬蓄意、嚴重且明顯有欠誠實,並導致X的客戶遭受重大損失;
他企圖隱瞞其失當行為及誤導證監會,因而妨礙了證監會的調查;
有需要向業界傳遞具阻嚇力的強烈訊息,以示證監會絕不容忍有關失當行為;及
他過往並無遭受紀律處分的紀錄。
完
備註:
黃曾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受規管活動,並於2014年12月10日至2015年5月15日及2015年9月16日至2018年5月20日期間隸屬於康宏資產管理(現稱環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黃現時並非證監會持牌人。
A公司其後被私有化,及於2021年撤回上市地位。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84(2)條,任何人在看來是回答證監會調查人員根據該條例第183(1)(c)條提出的問題時,明知而說出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話語,即屬犯罪。
Коментар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