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與香港交易所聯手合作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在一項執法行動中合作,令聯交所得以就主板上市公司指尖悅動控股有限公司(指尖悅動)及其八名前任董事的失當行為及違反他們對指尖悅動及其附屬公司的責任一事,對他們採取紀律行動(註1至3)。
與此同時,證監會亦正就上述涉嫌失當行為尋求原訟法庭頒布取消資格令和賠償令(註4)。
是次調查主要針對相關董事涉及有問題的投資和向外部人士授出貸款的失當行為。特別是,這些貸款絕大部分均已違約,導致指尖悅動及其附屬公司蒙受超過6.6億元的損失。
證監會的法律行動
有鑑於此,證監會於2023年10月在原訟法庭展開法律行動,以尋求法庭對指尖悅動及其八名前任董事作出多項命令,包括取消資格令和賠償令。在上市時,指尖悅動當時的全體董事(包括非執行董事)議決採納了一項政策,使若干投資決定得以繞過董事會的批准。指尖悅動於2018年7月上市後不久,便在董事會不知情之下,動用了首次公開招股的所得款項,將4.5億元投資於一隻基金。指尖悅動在2019年12月將該基金部分贖回,並隨即動用另外2.5億元投資於一家小型私人公司所發行的貸款票據(2019年貸款票據)。本會後來發現,指尖悅動因2019年貸款票據違約而蒙受2.5875億元的損失(包括應計利息)(註5)。
證監會其後發現,於2020年5月至2021年3月期間,指尖悅動及其兩家附屬公司與15名借款人訂立了20份貸款協議,涉及貸款總額超過5億元(2020-21年貸款)。指尖悅動其後蒙受減值虧損約4.24億元,有逾80%的2020-21年貸款出現違約。
有見及此,證監會於2024年11月擴大其法律行動所針對的失當行為範圍,以涵蓋2020-21年貸款,以及尤其是前任董事沒有在訂立該等貸款前採取適當的程序和進行盡職審查的情況。此外,證監會已將指尖悅動的該兩家附屬公司名列為相關法律程序的答辯人(註6)。
證監會指稱,2019年貸款票據及2020-21年貸款所引致的損失,乃歸因於指尖悅動前任董事劉傑、王、劉展喜、朱、郭及/或姚違反對該公司的責任。故此,他們負有法律責任,須向指尖悅動及其附屬公司賠償所蒙受的損失。
致公司董事的訊息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魏弘福先生(Mr Christopher Wilson)表示:“公司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負責公司管治,有義務監督管理層的活動,及確保訂立充分的內部監控政策和程序及其有效執行。採納寬鬆政策,使董事無需對重大決定作出監督,並不能成為免除董事責任的藉口。這些人員的積極監督有助鞏固管理層致力在全公司推行誠信文化及道德操守的承諾。”
“是次聯合執法行動展現出證監會與聯交所之間的策略性合作取得有效的監管成果。作為香港資本市場的守護者,我們的共同使命是維持市場質素和投資者信心,並致力以更迅速的方式取得更有效的監管成果。”
在2023年7月與會計及財務匯報局發出的聯合聲明中,證監會重申上市公司妥善地進行財務活動,特別是在授出貸款時的重要性。證監會強調,董事會及轄下的審核委員會應明白到其有責任防止上市公司資產出現損失或被不當使用(註7)。
完
備註: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是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的全資附屬公司。
聯交所於2025年1月16日發出有關對指尖悅動及其前任董事採取紀律行動的新聞稿。
指尖悅動的股份自2018年7月12日起在聯交所上市。指尖悅動及其附屬公司主要在內地從事手機遊戲營運及發行業務。
是次法律程序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4條展開。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4條,若法庭裁定某法團的事務曾以(其中包括)涉及對該法團或其成員作出虧空、欺詐、不當行為或其他失當行為的方式處理,而某人須為此負全部或部分責任,則法庭可(其中包括)作出命令,取消該人擔任任何法團董事的資格,或飭令該人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任何法團的管理,最長為期15年。法庭亦可作出其認為適當的任何其他命令。
詳情請參閱證監會2023年10月6日的新聞稿。在法律程序展開後,指尖悅動在其2024年中期報告內披露,截至2024年6月30日,貸款票據的發行人已償還本金金額約人民幣11,000,000元。因此,該公司所蒙受的損失及損害為2.39億港元及相關利息。
名列證監會法律程序的11名答辯人為:(i)指尖悅動;(ii)前主席、首席執行官兼執行董事劉傑(男);(iii)前執行董事兼聯席公司秘書王在成(男);(iv)前執行董事兼首席財務官劉展喜(男);(v)前執行董事兼首席運營官朱炎彬(男);(vi)前執行董事兼副總裁吳俊傑(男);(vii)-(ix)前獨立非執行董事郭靜鬥(男)、姚敏茹(女)和杜戈陽(男);(x)及(xi)指尖悅動的兩家附屬公司FT Entertainment Limited及上海遊民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請參閱證監會與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於2023年7月13日為打擊與上市公司作出的貸款、墊付款項、預付款項及類似安排有關的失當行為而發出的聯合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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