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譴責新湖國際期貨(香港)有限公司並處以罰款900萬元及暫時吊銷前負責人員倪威的牌照九個月
- Prudent Advisory Service
- 202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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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湖國際期貨(香港)有限公司(新湖)因在2016年12月至2019年3月期間沒有遵從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規定和其他監管規定,遭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譴責及罰款900萬元(註1)。
證監會亦暫時吊銷新湖的前負責人員及負責整體管理監督、合規、資訊科技和風險管理的核心職能主管倪威(男)的牌照,為期九個月,由2024年10月8日起至2025年7月7日止(註2),原因是新湖的缺失乃歸咎於倪在關鍵時間內沒有履行其作為新湖負責人員兼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
證監會的調查發現,新湖沒有對84名客戶用以發出交易指示的客戶自設系統進行任何盡職審查,以致未能妥善評估並管理與其客戶使用該等客戶自設系統相關的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和其他風險(註3及4)。
此外,證監會識別到存入六名客戶帳戶內的款項與他們所聲明的財政狀況並不相稱。儘管新湖聲稱其職員已向該等客戶跟進存入帳戶內的可疑或異常存款,但卻未能證明它曾就有關存款進行適當查詢,並妥善處理相關的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證監會發現,新湖沒有實施充足的系統和監控措施,以監察和評估客戶將大額、異常或可疑資金存入他們的帳戶的情況。
證監會更發現,新湖沒有設立有效的持續監察系統以偵測客戶帳戶內的可疑交易模式,以致它未能偵測到在十個客戶帳戶內的12,413項自我配對交易(註5)。
證監會認為,新湖的系統及監控措施不足及成效不彰,且新湖沒有確保《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打擊洗錢指引》)和《操守準則》獲得遵從(註6及7)。
證監會在決定採取上述紀律處分時,已考慮到所有相關情況,包括:
新湖沒有勤勉盡責地監察其客戶活動,以及設立充足而有效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制度和監控措施。此乃屬嚴重缺失,因為這可能會損害公眾對市場的信心和破壞市場的廉潔穩健;
有需要向市場傳遞具阻嚇力的強烈訊息,以示有關缺失不可接受;
新湖及倪在解決證監會提出的關注事項時表現合作;及
新湖及倪過往並無遭受證監會紀律處分的紀錄。
完
備註:
新湖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2類(期貨合約交易)受規管活動。
倪由2016年5月20日至2020年2月7日期間隸屬新湖,並獲核准就第2類(期貨合約交易)受規管活動擔任其負責人員。他亦在2017年7月10日至2020年2月7日期間,就以下職能擔任新湖的核心職能主管:整體管理監督、合規、資訊科技及風險管理。倪自2020年2月24日起一直隸屬智誠國際金融有限公司,並獲核准就第2類(期貨合約交易)受規管活動擔任其負責人員。
客戶自設系統是由客戶開發及/或指定的交易軟件,以便他們能夠透過互聯網、流動電話及其他電子途徑進行電子交易。
客戶自設系統透過應用程式介面連接至新湖的經紀自設系統。應用程式介面提供一系列功能,讓不同應用程式讀取數據並與外部軟件組件或操作系統互動。經紀自設系統是由交易所參與者或供應商開發的交易設施,以便交易所參與者能夠透過互聯網、流動電話及其他電子途徑向投資者提供電子交易服務。
自我配對交易指客戶的交易指示與其本身的反向交易指示進行配對的交易。《打擊洗錢指引》指明就某些證券及期貨合約進行數量相同的買賣是可能會令人懷疑有洗錢情況的例子,因為該等買賣可能營造曾進行交易的假像,並顯示出現操縱市場活動。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
有關監管規定,請參閱《紀律行動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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