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譴責金瑞期貨(香港)有限公司(金瑞期貨)並處以罰款480萬元,原因是該公司在2015年4月至2018年6月期間沒有遵守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規定和其他監管規定(註1)。
證監會亦禁止金瑞期貨的前執行董事兼負責人員沈純(男)重投業界六個月,由2023年2月6日起至2023年8月5日止(註2)。
金瑞期貨的另一名負責人員蔣曉晴(女)被暫時吊銷牌照,為期五個月,由2023年2月6日起至2023年7月5日止(註3)。
證監會的調查發現,金瑞期貨在關鍵時間容許258名客戶使用客戶自設系統發出交易指示,但卻沒有對該等客戶自設系統進行充分的盡職審查。因此,金瑞期貨未能妥善評估並管理與其客戶使用該等客戶自設系統相關的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和其他風險(註4及5)。
此外,證監會識別到存入四名客戶的帳戶內的部分存款屬異乎尋常及/或可疑且與客戶申報的資產淨值不符。雖然金瑞期貨對該等客戶進行了若干查詢,但有關查詢並不足夠,未能圓滿解釋該等可疑交易。
證監會進一步發現,金瑞期貨沒有遵從其開戶程序,當中規定其職員須在開戶前對客戶進行打擊洗錢調查,包括識別客戶是否政治人物或名列現有的恐怖分子及制裁名單。
證監會認為,金瑞期貨的行為違反了《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及《操守準則》的規定(註6及7)。
證監會認為,金瑞期貨的缺失部分可歸因於沈及蔣沒有履行他們作為該公司的負責人員及高級管理層的職責。
證監會在決定對金瑞期貨、沈及蔣採取上述紀律處分時,已考慮到︰
金瑞期貨沒有勤勉盡責地監察其客戶的活動,以及沒有設立充足而有效的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制度和監控措施,乃屬嚴重缺失,因為這可能會損害公眾對市場的信心和破壞市場的廉潔穩健;
有需要向市場傳遞具阻嚇力的強烈訊息,以示有關缺失不可接受;
金瑞期貨、沈及蔣與證監會合作解決其提出的關注事項;及
金瑞期貨、沈及蔣過往並無遭受證監會紀律處分的紀錄。
完
備註:
金瑞期貨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2類(期貨合約交易)受規管活動。
沈在2008年9月至2018年5月期間隸屬金瑞期貨,並獲核准就第2類(期貨合約交易)受規管活動擔任其負責人員。沈現時並非證監會持牌人。在2008年9月至2018年5月期間,沈是金瑞期貨負責整體管理監督職能的核心職能主管。
蔣自2009年6月起隸屬金瑞期貨,並獲核准就第2類(期貨合約交易)受規管活動擔任其負責人員。自2016年3月起及在2016年3月至2019年7月期間,蔣分別是金瑞期貨負責(i)營運監控與檢討及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職能,以及(ii)合規職能的核心職能主管。
客戶自設系統是由客戶開發及/或指定的交易軟件,以便他們能夠透過互聯網、流動電話及其他電子途徑進行電子交易。
客戶自設系統透過應用程式介面連接至金瑞期貨的經紀自設系統。應用程式介面提供一系列功能,讓不同應用程式能讀取數據並與外部軟件組件或操作系統互動。經紀自設系統是由交易所參與者或供應商開發的交易設施,以便交易所參與者能夠透過互聯網、流動電話及其他電子途徑向投資者提供電子交易服務。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
有關的監管規定,請參閱《紀律行動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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