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石同方資本管理有限公司因違反《財政資源規則》而遭證監會譴責及罰款400,000元
- Prudent Advisory Service
- 2022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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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譴責金石同方資本管理有限公司(金石同方)(前稱富春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及睿亦嘉科技有限公司)並處以罰款400,000元,理由是該公司沒有遵守《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財政資源規則》)(附註1及2)。
證監會發現在2018年12月13日至18日期間,金石同方沒有維持其約280萬元的規定速動資金,及當其察覺已無能力遵守財政資源規定時,沒有通知證監會。金石同方亦被揭發其速動資金出現接近2,000萬元的短欠,這是由於該公司因疏忽而沒有預計到其進行的股份自營交易會對其在《財政資源規則》下的速動資金計算產生不利影響所致(註3及4)。
證監會認為金石同方的行為違反《操守準則》的規定(註5)。
證監會在決定採取上述處分時,已考慮到所有相關情況,包括:
《財政資源規則》是維護市場投資者利益的重大法定保障措施;
金石同方的速動資金短欠按其營運而言屬龐大金額,但僅持續一段短時間;
金石同方將一份相關協議的簽立日期改前,藉此向證監會作出失實陳述,指其在有關期間內維持充足的速動資金;
金石同方與證監會合作解決紀律處分程序;
金石同方的財務狀況;及
金石同方過往並無遭受紀律處分的紀錄。
完
備註:
金石同方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及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
證監會原定對金石同方罰款800,000元。經考慮金石同方的財務狀況後,證監會決定將罰款減至400,000元。
根據《財政資源規則》第27(1)(a)條(持牌法團的自營交易持倉),持牌法團須將它實益擁有的上市股份的市值減去該等證券的扣減數額後所得的數額,列入該法團的速動資產內。
根據《財政資源規則》第44(1)(a)及(g)條(集中自營交易持倉),持牌法團如為它本身持有上市股份,而該等證券中名稱相同的證券的淨市值相等於或多於該法團的規定速動資金的25%,則如該淨市值相等於或多於該法團的規定速動資金的51%,該法團須將該淨市值的10%,列入其認可負債內。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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