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禁止長江證券融資(香港)有限公司(長江證券融資)前負責人員陳祝祥(男)重投業界七年,由2023年10月10日起至2030年10月9日止,原因是他在負責五宗上市申請(該五宗上市申請)時,沒有履行其作為保薦人主要人員的監督職責(註1及2)。
證監會在採取上述紀律行動前,已在較早前處分長江證券融資,因該公司於履行其作為六宗上市申請(包括該五宗上市申請)的保薦人的職責期間,干犯嚴重且廣泛的缺失。該五宗上市申請涉及太平洋礦產控股有限公司(太平洋礦產)、恆電控股有限公司(恆電)、萬創國際(開曼)有限公司(萬創)、恒昇昌建設控股有限公司(恒昇昌)及百應租賃控股有限公司(百應租賃)(註3至5)。
證監會發現,長江證券融資作為該五宗上市申請的獨家保薦人所干犯的缺失可歸因於陳的疏忽。
具體而言,陳在擔任保薦人主要人員時,沒有:
以適當的技能、小心謹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處理該五宗上市申請;
勤勉盡責地監督交易小組進行保薦人工作;及
確保長江證券融資能夠維持適當的操守標準。
證監會在決定採取上述紀律處分時,已考慮到所有相關情況,包括:
陳作為保薦人主要人員所犯缺失的嚴重性;
有需要向業界及市場傳遞具阻嚇力的強烈訊息,表明證監會不會姑息保薦人及保薦人主要人員的缺失;
陳在解決證監會提出的關注事項時表現合作;及
他過往並無遭受證監會紀律處分的紀錄。
完
備註:
陳於2012年6月29日至2018年12月5日期間,隸屬於長江證券融資,並就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獲核准以其負責人員的身分行事。陳現時並非證監會持牌人。
陳亦於2012年6月29日至2018年12月5日期間,獲核准成為長江證券融資的保薦人主要人員。就上市申請而言,保薦人主要人員指獲保薦人委任負責監督交易小組執行上市申請的個人。請參閱《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第17.15(l)段。
證監會已對長江證券融資作出譴責並處以罰款2,000萬元,及局部暫時吊銷其牌照,令公司不得為任何證券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的上市申請擔任保薦人。請參閱證監會2023年8月21日的新聞稿。
長江證券融資曾在太平洋礦產、萬創及恒昇昌於聯交所主板的上市申請中,和在恆電及百應租賃於聯交所創業板的上市申請中擔任獨家保薦人。
聯交所拒絕太平洋礦產的申請,並發回了百應租賃的申請。恆電、萬創及恒昇昌的申請在各自呈交六個月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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